公诉方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称,2016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李某代替自己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9时许,李某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李某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某承认代替王某参加考试,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王某能够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二被告罪名成立,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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