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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公文考点汇总

发表日期:2017-10-14 作者:四川师范大学家教 电话:13880486006
一、公文的概述
(一)概念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二)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使用的具体公务活动领域的不同,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2. 根据行文关系、方向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行文。如请示、报告等。
(2)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其所管辖的下级机关行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报、批复等。
(3)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以及向非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中不相隶属的任何级别的机关行文。如:函、议案。
3.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规范性公文:15种公文、法律法规性公文和专用公文,如宪法、条例、办法、国书等均属于此类。
(2)领导指导性公文:命令、决定、决议、意见、通知、批复、通报等。
(3)公布性公文:通告、公告等。
(4)陈述呈请性公文:请示、报告等。
(5)记录性公文:纪要。
(6)商洽性公文:函。
(7)证明性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
4.根据涉及秘密的程度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秘密公文,是指含有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2)机密公文,是指含有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3)绝密公文,是指含有最重要的秘密,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绝对地将知情人限定在极小范围内,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5.根据对处理时间方面的限制和要求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平件,是指无特殊时间要求,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文件。
(2)加急件,是指内容重要、紧急而需要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
(3)特急件,是指内容非常重要并特别紧急,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注意】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6. 根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收文和发文。
(三)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
1.草稿:指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2.定稿:指经审阅修改,由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发或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正式生效的文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3.正本:正本是指根据定稿按正规格式印刷的供向外发出用的正式文本,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4.副本
(1)正本复份:送抄送机关了解内容或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在效用方面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而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副本。
(2)公文复制本(如抄本、复制本等)由于无法完整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不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page]
5.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均是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四)公文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有着与其他文章不同的特点,即准确、庄重、平实、简明。
公文的表达方式以说明、议论和叙述为主。
二、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格式规范
(一)版头部分
1.份号: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如“密级★1年”。默认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省略“文件”二字)。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6〕12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二)主体部分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文种不可省略。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3.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核心,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是指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是公文的生效日期,也是党政机关公文生效的重要标志。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印章是体现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是鉴定公文真伪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附注:是对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加以说明,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属于主体,位于版记之前。
(三)版记部分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四)版心外要素——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五)公文的用纸及装订规范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六)公文的特殊格式
信函、命令(令)、纪要[page]
三、行文规范
(一)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式
1.行文关系
(1)领导被领导关系:如国务院和省政府之间。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商务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之间。
(3)平行关系: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
(4)不相隶属关系,是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平行文如“函”进行协调。
2.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
(2)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直接的行文,一般情况下避免越级行文。
(3)多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或领导机关同时向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用。
(4)直达行文:是指党政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行文方式。
(二)行文规则
1.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4.其他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page]
四、15种法定公文的适用
(一)决议
适用范围: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2.特点:权威性、强制性、严肃性、限定性
(四)公报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2.特点:内容上的庄严性、形式上的多样性、使用上的习惯性(有关人口普查等统计结果用公报)
3.其他考点:最具新闻性,较详细
(五)公告
适用范围: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较概括。
(六)通告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特点:广泛性、规定性、专业性(涉及公安、交通、邮电、税务、市政建设、工商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公务活动用通告)
(七)意见
1.适用范围: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2.特点:灵活性、建议性、多向性(行文方向最广)
(八)通知
1.适用范围: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2.特点:广泛性(适用范围最广)、时效性、告知性、灵活性
3.分类:按照内容和用途,可分为发布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
第一,发布性通知。
(1)标题。标题有时使用“发布”字样,有时用“印发”字样。
(2)正文。发布性通知的正文结构简单,篇幅短,一般只写明发布对象名称及执行要求,如“现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或“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注后直接附以印发和发布对象,不必标注“附件”字样。
第二,指示性通知。这类通知用于向下级机关指示、部署工作任务。
第三,知照性通知。这类通知用于一些不需要直接执行或办理的事项。如节假日安排、人事任免、机构设置或调整、印章启用或更换以及召开会议等。
第四,转发性通知。这类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或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由上到下;批转:由下到上再到下。
(九)通报
1.适用范围: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2.特点:教育性、说理性、时效性
(十)报告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2.特点:陈述性、沟通性、单向性(下级向上级行文)
(十一)请示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2.特点:单一性(一文一事)、期复性、时效性
3.写法: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请示缘由:这一部分是能否得到上级机关认可批准的关键。请示事项:就某一事项或问题提出看法、建议或处理方案。请示要求:以请求语作结,语气中肯地再次提出请求,常用“特此请示,请批复”、“妥否,请批示”等惯用语。【注意】尾语不能写成:妥否,请批准。
(十二)批复
1.适用范围: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2.特点:针对性、指导性、被动性
3.写法: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批复对象表达形式是:“你单位《关于×××请示》(发文字号)收悉”。批复内容,是指对请示来文所做的答复或具体指示,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批复结语,批复有时在正文文末写上“此批”或“此复”等词语)
(十三)议案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page]
(十四)函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2.分类:(1)按照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函和便函;(2)按照内容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商洽函、询问答复函和求批审批函。
3.尾语部分写法:(1)发函:一般用“盼复”、“即请函复”、“请研究函复为盼”等作结,结语一般不用“此致敬礼”、“祝工作顺利”等祝颂语。(2)复函多用“特此函复”等结语,也可以不写尾语。
(十五)纪要
适用范围: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五、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一)公文的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主体:发文机关办公厅(室))、签发等程序。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二)公文的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1.发文办理: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2.收文办理:签收(第一步)、登记、初审、承办(包括拟办和批办)、传阅、催办、答复。
3.办毕公文的整理归档
(1)清退:经过清理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公文清退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重要公文或机密公文的安全。
(2)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3)暂存:公文的暂存,是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
(4)立卷:将办理完毕且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编立成为案卷。
(5)归档。
(三)公文的管理
1.公文确定密级前后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2.公文的复制、汇编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3.公文的撤销、废止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http://www.chuanshijiajiao.com/  成都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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